1 建筑物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時,應設置污水集水池、污水泵或成品污水提升裝置。
2 地下停車庫的排水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車庫應按停車層設置地面排水系統,地面沖洗排水宜排入小區雨水系統;
2 車庫內如設有洗車站時應單獨設集水井和污水泵,洗車水應排入小區生活污水系統。
3 當生活污水集水池設置在室內地下室時,池蓋應密封,且應設置在獨立設備間內并設通風、通氣管道系統。成品污水提升裝置可設置在衛生間或敞開室間內,地面宜考慮排水措施。
4 生活排水集水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集水池有效容積不宜小于最大一臺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,且污水泵每小時啟動次數不宜超過6次;成品污水提升裝置的污水泵每小時啟動次數應滿足其產品技術要求;
2 集水池除滿足有效容積外,還應滿足水泵設置、水位控制器、格柵等安裝、檢查要求;
3 集水池設計最低水位,應滿足水泵吸水要求;
4 集水坑應設檢修蓋板;
5 集水池底宜有不小于0.05坡度坡向泵位;集水坑的深度及平面尺寸,應按水泵類型而定;
6 污水集水池宜設置池底沖洗管;
7 集水池應設置水位指示裝置,必要時應設置超警戒水位報警裝置,并將信號引至物業管理中心。
5 污水泵、閥門、管道等應選擇耐腐蝕、大流通量、不易堵塞的設備器材。
6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生活排水集水池中排水泵應設置一臺備用泵;
2 當采用污水提升裝置時,應根據使用情況選用單泵或雙泵污水提升裝置;
3 地下室、車庫沖洗地面的排水,當有2臺及2臺以上排水泵時,可不設備用泵;
4 地下室設備機房的集水池當接納設備排水、水箱排水、事故溢水時,根據排水量除應設置工作泵外,還應設置備用泵。
7 污水泵流量、揚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室內的污水水泵的流量應按生活排水設計秒流量選定;當室內設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并按本標準第4.10.20條設置調節池時,污水水泵的流量可按生活排水最大小時流量選定;
2 當地坪集水坑(池)接納水箱(池)溢流水、泄空水時,應按水箱(池)溢流量、泄流量與排入集水池的其他排水量中大者選擇水泵機組;
3 水泵揚程應按提升高度、管路系統水頭損失,另附加2m~3m流出水頭計算。
8 提升裝置的污水排出管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4.8.9條的規定。通氣管應與樓層通氣管道系統相連或單獨排至室外。當通氣管單獨排至室外時,應符合本標準第4.7.12條第2款的規定。
9 污水泵宜設置排水管單獨排至室外,排出管的橫管段應有坡度坡向出口,應在每臺水泵出水管上裝設閥門和污水專用止回閥。
10 當集水池不能設事故排出管時,污水泵應按現行行業標準《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》JGJ 16確定電力負荷級別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當能關閉污水進水管時,可按三級負荷配電;
2 當承擔消防排水時,應按現行消防規范執行。
11 污水水泵的啟閉應設置自動控制裝置,多臺水泵可并聯交替或分段投入運行。